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童廣韻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被上訴人 葉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上訴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該裁定卷宗查核屬實。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62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劉育琳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