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九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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