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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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87號聲請人 胡凱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建睿邱立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所提本票影本3紙,其總金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今請求3,300,000元,因台端未陳明各該票據應請求之金額,故應陳報各該票據所剩餘之請求金額。又台端聲請狀敘明請求金額新臺幣3,300,000元,因臺端將票號WG0000000之票號重複繕寫,未將WG0000000之金額敘明,先予以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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