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請人 李南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李天麒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李天麒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李天麒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全體繼承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