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6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7號就本院97年桃簡附民字第3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通譯吳文彥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零參佰貳拾捌元。
(二)原告於被告給付前開款項後,應將原經被告毀損之採光罩及鐵門交付給被告,並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八二九號毀損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