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債權人 魏嘉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龍飛蔡閎頤 (原名: 蔡明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對於債務人蔡閎頤(原名:蔡明宗)請求賠償之具體法律依據(經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皆為債務人蔡龍飛)。
二、提出債務人蔡龍飛、蔡閎頤(原名:蔡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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