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林沛瀠
林育如 劉沅峰 簡琳軒 林秋菊 謝素洋 林登傑 林素梅 劉方梅 夏正墉 陳滿雀馬 何春綿 蔡依珊 曾美晨 黃鉛州 陳金水 林松論 薛雅玲 林達揚 曾漢州 洪彩玥 曾翊潔 黃靜嬌 徐世宗 劉岦峯 簡瑞芳 潘慧璋 王美英 楊秋美 吳玲兒 阮碧莉 施浚懋 張仁鋒 支穎霈 蘇秀姿 林文章 賴添盛 王新美 江鴻林 王傳華 郭絹 沈桂森 楊茂森 柳彩蓮 楊麗玲 洪志宏 陳美秀 邵廼華 江德一 林丁財 周時祚 簡麗秋 羅永堂 林順趁 吳羿珺 蘇翠美 蘇保瑟 林俊弘 王耀輝 李佳樺 張凱旻 陳仁宗 佘碧惠 陳麗莉 陳惠珍 陳玉鳳 陳秀娟 張麗月 紀秀柑 黃榆鈞 張榮峰 曾月滿 翁美英 王桂香 王煜樟 李育誠 李育凱 林正宏 王惠美 寧 浚騰 江萬吉 葉姝佳 林明富 陳亭秀 葉芙蓉 梁麗霞 徐世樺 廖美惠 張志榮 賴麗卿 葉文城 陳秀銀 林圓 黃珠匏 李常磊 王崑山 黃綠暉 陳江 素卿 林建農 翁桂香 蔡宗耀 彭桂珍 李翠華 蔡聰惠 丁齡蘭 高惠珊 林國成 竇美齡 李俊達 張煥杰 林國輝 陳修明 林月香 吳碧琴 林淑娟 顏秀春 被上訴人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07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至遲於民國107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等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