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3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5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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