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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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楊玲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0個月轉換低於新四代1399型以下(不含)資費,需補償18500元/30個月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專案申請日為103/10/28)。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