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拾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枝美於民國93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52,89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