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崔德仲 債務人 周永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崔德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崔德仲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周永琴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崔德仲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0590元,專案補償款2326元,共計新臺幣1291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