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聲請人 黃睿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秉承 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