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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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6號債權人愛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鈞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歡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林鈞淮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狀附掛號郵件信封蓋有「招領逾期」退回字樣,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㈣陳報利息請求之計算方式究為何?愛家公寓大廈規約規定之遲延利息為何?(應明確表明)。㈤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