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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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茂奈米生化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9年11月22日│58,969元│UA0000000││││限公司柯枝連│中分行│││││├──┼─────────┼─────────┼──────┼──────┼──────┼──┤│002│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99年10月27日│1,229,025元│DO0000000││││ 司林明儒 │成分行│││││├──┼─────────┼─────────┼──────┼──────┼──────┼──┤│003│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99年10月10日│45,570元│AH0000000││││ 司王水木 │行│││││├──┼─────────┼─────────┼──────┼──────┼──────┼──┤│004│積水塑膠管材股份有│臺灣銀行梧棲分行│99年10月5日│170,625元│AG0000000││││限公司 山部泰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