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 賴俊哲 法定代理人 賴宜婷 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趙偉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因聲請人及其母親賴宜婷等全戶人口均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且本件係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許在案,爰檢附聲請家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1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提起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不論有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1條第1款規定,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從而,本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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