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楊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444元│101年7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2│33,684元│102年1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3│35,058元│102年7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4│35,058元│103年1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5│35,058元│103年7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6│35,058元│104年1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7│35,058元│104年7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8│35,058元│105年1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09│39,600元│105年7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10│39,600元│106年1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011│39,600元│106年7月1日│每逾期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欠款之百分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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