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03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6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