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嘉曜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婉郁┌────────────────────────────────────────┐│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三井土木包工│第一商業銀行│98年3月31日│新臺幣(下同)│XB0000000││││業│東港分行││118,650元│││├──┼──────┼──────┼──────┼───────┼─────┼──┤│002│和明營造有限│土地銀行高樹│98年5月31日│230,000元│EU0000000││││公司│分行│││││├──┼──────┼──────┼──────┼───────┼─────┼──┤│003│ 徐東利 │彰化商業銀行│98年3月30日│290,966元│EN0000000│││││東港分行│││││├──┼──────┼──────┼──────┼───────┼─────┼──┤│004│ 劉進通 │南州鄉農會│98年3月25日│91,300元│FA0000000││├──┼──────┼──────┼──────┼───────┼─────┼──┤│005│ 林全恩 │合作金庫商業│98年3月30日│339,900元│SQ0000000│││││銀行 萬丹 分行│││││├──┼──────┼──────┼──────┼───────┼─────┼──┤│006│ 郭永東 │臺灣新光商業│98年4月5日│51,000元│OX0000000│││││銀行萬丹分行│││││├──┼──────┼──────┼──────┼───────┼─────┼──┤│007│ 施陽智 │臺灣新光商業│98年3月30日│501,100元│OX0000000│││││銀行萬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