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上釋明詳細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上釋明詳細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