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志剛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志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5行除增列 陳彥茹 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住處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魏志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陳彥茹因公司鑰匙及門禁卡之問題而產生爭執,進而出言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其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被告於偵查中未坦認犯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