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權人 林詩涵 上列債權人林詩涵因與債務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詩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停業在案,請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