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素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東慶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613元(計算方式:忠仁段1125地號391.34平方公尺×5,900元/每平方公尺/8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