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日期及裁決書案號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處分,其裁決書已先後於民國97年1月9日、14日、15日、17日、18日按異議人之戶籍地址臺北縣永和市○○路○○○號10樓送達,由受僱人即現代經典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收受,有送達證書19件附卷可資佐證,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明確有居住上址之事實(見本院97年7月22日訊問筆錄)。異議人於97年2月22日以申訴書向原處分機關聲明不服,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7年3月10日中監自字第0971002161號函在卷足稽,顯已逾20日期間。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附表│├───┬───────────────────────────────┬───────┤│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4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5日中午12時16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28│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6867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6867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4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2日下午6時8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31│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565668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6566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4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2日下午1時29分許,在臺北市正氣橋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1133│位違規停車,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AB422022號││號│停字第1AB42202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1日中午12時16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3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64151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6415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0日下午1時1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39│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62583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6258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9日中午12時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4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6096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6096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9日下午6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148│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560969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6096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8日中午12時17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50│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5943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5943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5日下午1時24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5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5658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5658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9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4日下午2時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59│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55061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5506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9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2日中午12時2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6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51819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5181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9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64│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50279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5027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8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8日下午1時4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6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48652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4865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8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7日下午1時4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69│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47114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4711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8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5日下午1時4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7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44002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4400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7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1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78│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39415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3941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7日中││交聲字│國95年11月29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80│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3627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3627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7日中││交聲字│國95年11月27日上午10時54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8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33351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3335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7日中││交聲字│國95年11月24日上午11時1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8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30557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3055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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