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建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7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建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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