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原告 蔡慶源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告 陳靜貞
郭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靜貞、郭明祥(下分稱其名)經合法通知後,未於本院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但陳靜貞旋即遞狀表示其係因罹患新冠肺炎病毒而無法到庭,並提出初篩檢驗照片為據。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康閔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