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 陳歆月陳阜邑陳上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歆月即陳阜邑為未成年人,惟其權利義務
係由其母 黃万綺 行使負擔,故請提出黃万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為債務人陳歆月即陳阜邑之法定代理人及陳報其送達地址。
㈡陳報債務人陳歆月即陳阜邑係何時未在學?並提供相關資料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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