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林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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