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696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