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249號聲請人 蕭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7月7日以111年度家補字第5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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