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58號聲請人 游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華 間清償債務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通知聲請人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補陳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證據等項,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依據首開規定,堪認有特別情事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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