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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