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614號聲請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IANANOVITASA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狀所載之票面金額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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