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22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監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