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莊紀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1年度營簡調字第
29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
金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決定審查表一份為憑,足已釋明無
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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