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莊依珊)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四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即莊依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貳拾肆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法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矯字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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