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號聲請人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相對人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
110年1月29日109仲雄聲義字第7號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
三、五至七項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
三、五至七項所載,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1,214,160元【計算式:165,517,946元+140,988元+2,713,108元+8,761,620元+34,080,498元=211,214,16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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