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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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 呂亭希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被告 呂理榮
呂理華 呂敏瑛
呂理煌 呂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之。而如附表一所示房屋之總面積共計85.87平方公尺(計算式:63.34平方公尺+4.51平方公尺+18.02平方公尺=85.87平方公尺),有建物謄本在卷可參,並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關於系爭房地所在區域附近相類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7,974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700萬0,027元(計算式:197,974元×85.87平方公尺=17,000,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按原告應受分配比例12分之1計算其因系爭房地分割所受利益應為141萬6,669元(計算式:17,000,027元×1/12=1,416,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萬6,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地目1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9建74呂理榮48分之3呂理華48分之2呂敏瑛48分之1呂亭希48分之1呂理煌48分之3呂玉嬌48分之22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20建19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及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權利範圍1299-000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ㄧ層:63.34平方公尺平台:4.51平方公尺騎樓:18.02平方公尺呂理榮12分之3呂理華12分之2呂敏瑛12分之1呂亭希12分之1呂理煌12分之3呂玉嬌12分之2附表二編號姓名分配比例1呂理榮4分之12呂理華6分之13呂敏瑛12分之14呂亭希12分之15呂理煌4分之16呂玉嬌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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