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參參零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貳壹公克,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保安字第二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因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4日晚間7時許、在臺南市佳里區龍安里外渡頭14號住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予以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9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之白色結晶1小包(檢驗前淨重0.330公克,檢驗後淨重0.321公克,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安字第255號扣押物品清單),確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5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沒字第18號卷第3頁背面),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為說明。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