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聲請人 謝旻益 上列聲請人謝旻益因與相對人 許淑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旻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記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解釋上視為到期日無記載,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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