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龍禧能源工程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霖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永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 律師
吳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4萬897元,應徵裁判費71萬4,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萬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