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法定代理人 謝燕儒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陳盈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碧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93,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