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水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水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0年6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照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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