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總統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