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9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律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律恆於民國113年4月5日上午7時30分許,自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下稱系爭大樓)3樓之308室窗戶,無故侵入房間內,經住戶告訴人 陳怡瑄 詢問進入屋內目的,被告謊稱要修理門扇,再經告訴人陳怡瑄質問為何不以鑰匙開啟進入,被告誆稱忘記等語,隨後即自窗戶逃離,並流竄於系爭大樓附近。經系爭大樓管理員 張秀苗 報警,警方到場處理後,被告見警方前來,自系爭大樓連通走廊,無故侵入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現由告訴人 周晉立 使用之屋內,後被告自系爭大樓遮光板跌落而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怡瑄、周晉立告訴被告陳律恆侵入住宅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怡瑄、周晉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見本院卷第57、63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