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匯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靖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德興 間債務、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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