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8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係請求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亦未具體表明由乙○○或中聯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且未載明係依哪一份契約及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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