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 許瑞典 即瑞典國寶食品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黃」 建銓 抑或「黄」建銓?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