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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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7號聲請人 余炳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余美嬌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聲請狀尾蓋有與其印鑑證明同一印文之拋棄繼承聲請狀,或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余美嬌之繼承權,惟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請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範圍,實有審慎確認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狀尾雖有聲請人之名字與印文,但本院無法確認是否為本人親簽,且印文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印文不符,故有再確認之必要。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