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原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被告凱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林若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