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卓欣葦 被告 陳國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4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更多裁判書